公告內政部役政署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案,請依規定辦理。(請役男管理人員務必列印本公告,陳核。)
內政部役政署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案
﹙1﹚本署年度實施督導訪問各服勤單位時,發現部分服勤單位之替代役役男有請事、病
假過多或積假日數過長等問題,嚴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編排,造成管理上之困擾,
為避免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事、病假或積假過於浮濫,各服勤單位(處所)應確
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審慎核給,以維兵役公平。
﹙2﹚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之管控措施:
1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役男須有「特殊事故」,且必須本人親自
處理者,始核給事假。為作必要之管控,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
由服勤單位(處所)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責役男之原因
或特殊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補勤完畢者,經服勤單位(處所)核准同意得延
後辦理補勤完竣。
2 、各服勤單位應經常或於函送屆退役男名冊時,查明役男是否完成事假補勤,若
役男於屆退前抗拒補勤,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規定「違抗監督長官勤務
命令」移送法辦。
﹙3﹚有關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管控措施:
1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病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三條
規定,服勤單位須審酌役男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況,經審酌確
實須住院或門診治療者,再核予適當病假天數(時數),避免浮濫。
2 、役男因生病需就醫治療者,以至服勤單位附近地區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治療為
原則,病情特殊者,再依實際情況至相關適合醫院就醫治療。
3 、役男因病需休養者,除生活無法自理或病情嚴重者外,以指定役男在服勤單
位(處所)或住宿地點休養為原則。
4 、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處所)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日者,服勤單位(處所)
應即將役男歷次病假單等資料影本,報送需用機關,需用機關得利用定期或不
定期督訪所屬服勤單位(處所)時,實地瞭解役男請病假之實際情況,以期作
必要之管控。
﹙4﹚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輪休或積假方式
為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 10 日(
含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為原則[ 備註:一次累積七日以上(第 8 日起)須先報請教育
處核備 ]。至於離外島及海外服勤役男之放假日數依該管需用機關之規定
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役署管字第0九五000二0七八
號函。﹚
有關替代役役男榮譽假相關疑義。分類:替代役管理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八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第十七
條第一款:﹂榮譽假一小時得抵銷罰勤一小時,以一日折算八小時。﹂基此,榮譽假得以
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由需用機關依勤務需要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
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九十)
內役字第九00一九八三號函)
有關替代役役男最長放假日數及退役證明書代領疑義乙案。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替代役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
得離開職役」。役男請(放)假日數,除法有明文規定者外,由服勤單位在不影響勤
務遂行之原則下,審慎核給。另役男退役當日,除有特殊事故,應儘量避免請(放
)假。
二、退役證明書所載之退役日期為服役期滿日期,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當日發給本人
收執;若因故未及領取,親友如持有役男之委託書亦不得拒絕其代領退役證明書。(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五三八三四號函)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八條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
,並加給榮譽假。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
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