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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98學年度,因春節連續假期在寒假後來臨,致98學年度第2學期上課日期有所調整,代理教師聘期及敘薪疑義」一案,請詳閱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6 月 23 日台國(四)字第 0990101288 號函辦理。

二、中小學代理教師如聘期為 98 年 8 月 31 日至 99 年 6 月 30 日,因春節連續假期在寒假後來臨,致 99 年 2 月 11 日、 12 日及 19 日調整放假,其調整放假日仍在聘約存續期間內,茲經行事曆排定應補課到校日,則應依規定實際到校補課。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所聘任之中小學代理教師應依規定於 99 年 7 月 1-3 日實際到校補課,期間衍生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等相關補助款,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運用 2688 經費聘任之代理、代課教師,其勞、健保及勞退補助款由 2688 經費項下支應;其他代理教師之勞、健保及勞退補助款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四、若於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後才聘任之代理教師且於 99 年 7 月 1-3 日實際到校上課,則可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領代課費(運用 2688 經費聘任之代理、代課教師,其代課費由 2688 經費項下支應;其他代理、代課教師,其代課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許玉純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6-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29 09:11:00
點閱數: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