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99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超額介聘結果一覽表1份,請 查照。
(公文另發)
一、依據 99 年 7 月 9 日本縣超額教師介聘作業結果辦理。
二、依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超額教師受介聘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時,除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ㄧ者外,應為同意之決議,校長亦應予以聘任。
三、請轉知介聘成功教師,於 9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攜帶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新任職學校辦理審查,逾期未完成審查程序,且可歸責於受介聘者,經學校教評會委員認定後,喪失受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