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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公告訂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三、訂定之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四、草案全文如附。

五、任何人得於 99 年 8 月 16 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劉淑娟老師,聯絡電話: 03-8462860 分機 307 ;傳真 03-8462782 )陳述意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淑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307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07-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0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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