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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積極輔導所屬學校加強運動教練管理機制,並於聘約中明定相關義務,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7 月 23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26224 號函辦理。
二、為健全體育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請積極依下列方式落實運動教練管考:
(一)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部分:請依 97 年 3 月 2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35196C 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依該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同條第 1 項各款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外聘兼任運動教練部分:請依教育部 99 年 6 月 14 日台體(一)字第 0990099465 號函辦理,於聘約中明訂運動教練義務。教練有違反義務事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視情節經重予以納入年終成績考核、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停聘、解聘、不續聘。其中若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7 款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請報府轉知縣屬學校參考避免任用,另本府亦將函報教育部轉知其他縣市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 教師兼任教練部分:如查有應予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情事,請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鐘鈞傑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7-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6 08:16:00
點閱數: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