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補助本縣99年度國民中小學改善校園安全設施經費,尚未核銷撥款的學校,請於99年8月30日以前報本府辦理核結。【第一次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4 月 14 日台國(一)字第 0990042706P 號及 98 年 5 月 6 日台國(一)字第 0990074675 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教育部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請各校務必掌握時效於 99 年 8 月 30 日前施作完成,並檢具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結算明細表、原始憑證、收款收據及施工前、後照片,送府辦理經費核銷撥款。
三、請儘速辦理核銷,俾憑執行成果陳報教育部,以辦理核結作業。另將執行結果落後之學校,列入年度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