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9年花蓮縣中小學體育競賽之競賽總則及各單項技術手冊選手參賽限制規則解釋,詳如說明
一、 99 年花蓮縣中小學體育競賽之競賽總則第 7 條第 4 項略以「各項競賽種類各組均開放各單位至多得報名 2 隊(報名限制訂於各項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
二、另第 8 條第 3 項「每一選手僅能代表一所學校參賽,參加競賽總類限 2 項,競賽項目不限。」其意指每一位選手至多報名參加競賽總類 2 項,雖競賽項目不限,但考量選手參賽體能、安全及賽制安排與進行,已於競賽總則第 7 條第 4 項說明得於各單項技術手冊內詳訂選手參賽限制,未訂定者仍依競賽總則規則辦理。
三、請各校於報名時,詳閱競賽總則及各單項技術手冊內容,以利學校報名順遂;另相關賽事最新資訊,請不定時至是項賽事專屬網站瀏灠(
http://210.240.39.89/),以利學校做最適切的參賽安排。
四、是項解釋已發文轉知各校(公文後送,文號:府教體字第 099017247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