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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公告】有關99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申請交通費補助案補充說明2

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90160037 號函
二、請各校檢附幼生設籍且實際居住證明及支付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送府備查

三、又依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90009281 號函
四、所謂『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並不限定於發票或收據;如搭乘計程車,由司機開立 之證明文件亦可;至由父母字行接送者,則不符補助規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盧韻璇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10-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07 11:15:00
點閱數: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