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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就學校護理人員在學校為學生注射胰島素之醫療輔助行為相關法源依據及說明之來函影本1份(如附件),請依函文內容辦理。

●本案業於 99 年 10 月 1 日府教體字第 0990169320 號函文各校,惟部分學校來電未收到附件。
●檢附附件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10-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11 11:54:00
點閱數: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