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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本縣學生諮商與輔導中心試辦「心理師到校服務」計畫,計將服務15所學校(以申請優先順序為服務原則),歡迎各校踴躍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
二、本計畫為擴大心理師到校服務之工作,擬試辦心理師駐校服務,由心理師或專業輔導員到校提供學校及個案危機諮商、學生心理衡鑑(諮商評估)及教師諮詢服務。
三、實施對象及原則
(一)駐校心理師申請:試辦期間以學校申請為原則,大型學校提供每週一天六小時之駐校心理師服務;小型學校則提供每週半天三小時之諮詢服務。一次申請以四週為原則,若有後續需要得再申請延長一次,但以不超過四週或不得超過 12 月 24 日為原則。
(二)申請資格:試辦期間,因經費之考量,以十五校左右為原則(全天計算);以申請之優先順序為提供服務之原則。
(三)申請方式:學校需提出駐校申請書(見申請書),並在校內安排一個隱密、獨立而不被打擾的空間,在心理師到校服務期間,做為心理師進行諮詢及諮商工作之場所。
四、實施時間: 99 年 11 月至 99 年 12 月 24 日止,計八週。
五、未盡事宜詳如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施瓊湄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10-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28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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