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編號2586公告本府辦理「9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刻正辦理撥付中,各校若須本案保險服務,請逕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花蓮通訊處。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 月 19 日台國(一)字第 0990009814 號函及本府 99 年 2 月 6 日府教國字
第 0990025329 號函辦理。
二、 98 年 6 月 17 日總統令公布幼稚教育法第 17 條之 1 、國民教育法第 5 條之 1 、職業學校法
第 15 條之 2 及高級中學法第 6 條之 3 修正條文,課以主管機關為學校及幼稚一、園場
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規定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台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教育部辦理集中採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共同供應契約, 98 年 12
月 22 日已完成共同供應契約開標事宜
四、本府依採購程序辦理後,由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服務代表為國泰
人壽花蓮展業通訊處(花蓮市國聯 1 路 39 號 4 樓),各校若須本案保險服務,請逕洽吳課長(電話 8349302 、手機 0922952357) 或 連經理(電話 8349302 、手機 0932926357)。
五、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等公私立學校計有 155 校,各場所投保「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之保險期間為 99 年 2 月 1 日至 100 年 1 月 31
日止,為期 1 年。保險費用合計新台幣 147 萬 2,500 元整,由本府分為兩期向教育部
請款撥付。
附註:有關 99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業務,已分別於 99 年 05 月 06 日 16:42 、 99 年 02 月 25 日 07:14 、 99 年 02 月 23 日 06:55 公共在案,本案實施至今已逾 10 個月,仍有學校尚不知此項教育部政策,爰此再重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