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重要提醒】99學年度第1學期「獎勵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及「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請於99年12月2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府辦理
一、有關私立幼托稚園(機構)、國立及鄉鎮市附設幼托園所,請於 99 年 12 月 20 日前檢具領據、原始憑證及家長印領清冊送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辦理撥款。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請於期限內掣據請款,並依簡化流程作業,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檢具經費收支結報表1式 2 份及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 1 份送本府辦理核結。
三、核定補助經費一覽表及公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收據、園所機構用黏貼憑證、家長印領清冊格式於附件,請下載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