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 調查 § 請縣立國中小於12月22日(星期三)前至線上填報系統查填編號【849】調查表。
1.依教育部歷年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教師經考列 4 條 1 項 3 款 2 目(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以外之其他各目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請公傷假或第 6 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2.依前項反推請事病假超過 28 日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教育部正進行全省各縣市實施現況調查,作為將來修法之參考依據。
4.若學校近 3 年無此情形者,亦請登錄線上填報系統,於任一年度人數欄位填『0』即可,俾便確認是否已完成填報。
【附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