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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支援校外教學暨各項活動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一、重申校車之使用應符合「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支援校外教學暨各項活動管理要點」
  相關規定:
第二條:校車支援活動,應以一天往返為原則;行程須兩天(含)以上者,應於活動日
    二週前報本府核准。
第四條: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活動者,應陳請本校校長核准後,再洽出借學校商借;
    相關報備程序由商借學校負責辦理。
第六條:使用校車(含商借)辦理活動之學校,應於活動日前為搭乘校車之學生辦妥
    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第七條:校車支援活動之費用計算--「油料費」應由校車之搭乘學校自行負擔其油料費
    ,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補充說明:校車的商借及使用,若在「一天往返」者,一律以副本」方式函報本府
  備查;「行程須兩天(含)以上者」,才需要於活動日二週前,「正本」函報本府
  核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11-02-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2-11 12:22:00
點閱數: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