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非經授權勿對媒體發布或透露法定傳染病疫情﹝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衛生局 100 年 3 月 29 日花衛疾字第 1000006294 號函辦理。
二、近有縣府所轄機關公務員擅自對媒體提供未經正式發布之桿菌性痢疾疫情資料,與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不合。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有關傳染病之防治,衛生局於接獲醫療院所疑似傳染病通報時即展開疫情調查、採集檢體送驗、環境清潔消毒及衛生教育宣導等防治措施。為避免不完整資訊造成民眾不安與誤解,影響防治作為,相關疫情之發布仍應依上開規定由衛生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