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役政署為落實輔導教育機制,適時解決各服勤單位役男管理困擾,對犯有偏差行為役男,且達報送輔導教育條件者,請依規定程序提報,以維單位紀律及形象,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4 日臺軍(三)字第 1000049148 號函辦理。
二、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3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輔導教育:
(一)具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2 條所訂情行之ㄧ,經(一)罰薪者。
(二)累計記過 3 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 3 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二、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內政部役政署備查,俾安排役男接受輔導教育,替代役役男報送輔導教育流程詳如附件。
三、內政部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其課程內容包括生活教育、法紀教育、品德教育及體能訓練,以協助役男改善偏差行為及不當的服勤態度等。請各校秉毋枉毋縱之原則,依規定提報,以適時解決服勤管理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