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花蓮縣99學年度特殊教育評鑑自評表填寫及寄送注意事項,請各受評學校教師務必留意。
一、學校資源班組需檢送資料如下:
1.「學校特殊教育行政評鑑」自評表 7 份
2.「個案輔導評量」自評表,指定個案及自選個案各 3 份共 6 份
二、巡迴輔導教師組需檢送資料如下:
1.個案輔導評量自評表 2 位個案(含指定及自選各 1 名)各 3 份共 6 份
三、僅需檢送自評表資料,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請攜帶至評鑑現場提出,供評鑑委員查核參閱
四、檢送自評表截止日期統一訂為 4 月 25 日,若為寄送以郵戳為評,逾期者將於會議上提出,並由評鑑委員討論決議予以酌扣總分之額度。
※上述「學校特殊教育行政評鑑」之填寫方向為全校整體特殊教育業務執行概況,而非單一個案之執行情形;至於「個案輔導評量」自評表之填寫對象則為學校提供給單一個案(指定及自選分開填寫)之服務落實情形,而非學校或巡迴教師整體服務概況,請各位受評學校及教師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