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高級中等學校以下運動代表隊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上限數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4 日臺體(一)字第 1000072616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選手基本學力,落實正常教學,有關高級中等以下運動代表隊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上限數案,建議每學年以 30 日為上限,並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5 日臺體(一)字第 1000060323 號函諒悉,原規範對象為「國民中小學」運動代表隊選手,更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
(二)旨揭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數。
(三)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 30 日部分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須專案報請本府同意。
(四)有關課業輔導等事項請依本部 99 年 8 月 3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27138C 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