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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各校有意薦送99年度友善校園獎-績優學務或輔導人員者,請於6月13日前送件至本府,若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承辦人。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2 日臺訓(三)字第 1000067935 號函辦理。

二、依「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規定,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請各校送件時注意。另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含實習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特殊教育老師,以避免重複表揚。

三、前項要點已公布至「花蓮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業務資訊服務網( http://teacher.hlc.edu.tw/imain3.asp?id=158 )」,請逕自下載運用。

四、檢附「友善校園獎薦送名額表」、「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優秀人員遴選表」(正本一式 2 份並附電子檔)格式各 1 份。

五、本案業已發函至各校: 100 年 6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96777 號函。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邱毓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06-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6-13 11:30:00
點閱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