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0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教師縣內介聘成功名單1份,請通知 貴校達成介聘教師於本(100)年6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親自至介聘學校報到,請 查照。
(電子公文另發,文號 1000108898)
依據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於指定時間內親自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未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於 3 年內( 101 年起至 103 年止)不得再申請介聘他校,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