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有關99學年度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交通費第2期經費不足款請儘速掣收款收據辦理預撥,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8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171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交通費依各校申請之不足款撥付(核定如附件),請各校於文到後即依核定金額掣收款收據至本府辦理預撥。
三、重申旨揭經費應於事實發生後撥付,並請各校請領經費時檢附設籍且實際居住證明及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
一、留校備查。
二、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並於 7 月 25 日前提報收支結報表及執行成果各 1 分(不需裝訂)至本府教育處,倘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三、成果內容包含:交通費補助點名表、交通費印領清冊及執行情形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