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小】100學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原因消滅】請於100.8.31前辦理完畢。
一、依據 100.7.4 講習資料辦理。
二、校長逐召 4 款新發生:應於接奉新聘書(初聘) 30 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
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
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 月 31 日止。
★★ 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註
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教師緩召作業亦同。(講習資料第 6 頁)
三、教師緩召 3 款各業務(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原因消滅),各校應於
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四、校長逐召 4 款、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作業:
1.各校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2.【原因消滅】作業辦理期限為 100.8.31 止。不得比照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等
業務,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
3.校長逐召 4 款原因消滅:其原因消滅時(調校服務、調行政職、解聘、不續聘、
離職),各校應於 30 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 2 份(如附表 4 )備文送戶籍地縣
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不用送教育處轉文。
★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承辦人 廖玉秋小姐 電話: 03-8322104 轉 863404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