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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中小】100學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原因消滅】請於100.8.31前辦理完畢。

 
一、依據 100.7.4 講習資料辦理。

二、校長逐召 4 款新發生:應於接奉新聘書(初聘) 30 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
            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
            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 月 31 日止。

★★ 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註
   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教師緩召作業亦同。(講習資料第 6 頁)
     

三、教師緩召 3 款各業務(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原因消滅),各校應於
  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四、校長逐召 4 款、教師緩召 3 款之原因消滅作業:
  1.各校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2.【原因消滅】作業辦理期限為 100.8.31 止。不得比照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等
   業務,以學校開學之日起 30 日內申辦。
  3.校長逐召 4 款原因消滅:其原因消滅時(調校服務、調行政職、解聘、不續聘、
   離職),各校應於 30 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 2 份(如附表 4 )備文送戶籍地縣
   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不用送教育處轉文。


★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承辦人 廖玉秋小姐 電話: 03-8322104 轉 863404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梁月卿
連絡電話: 8462860-23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08-3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8-31 10:08: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