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請有意願教師及早進行進修規劃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的:鼓勵縣內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
三、實施方式:補助縣內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四、補助基準:
(一)補助每位教師每人 3 學分費用且不超過新台幣 6000 元為原則。
(二)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四)本案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五、補助順序:
(一)已在校實際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優先補助,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二)取得學分證明後,將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次之,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三)若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本縣預估名額 10 名),即召開審查會進行條件審查,並依條件順位排序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