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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調查 【第10次提醒】【急件】務請尚未填報的學校於今天中午(20日)前,至線上系統填報「1224」100學年度輔導教師統計表、「1225」輔導人力統計表(含專業輔導人員調查)。

目前尚未填報的學校如下,請儘快填報:
(一)編號 1224 : 100 學年度輔導教師統計表:海星國小,北林國小,東里國小,卓樂國小,慈濟實小。
(二)編號 1225 : 100 學年度學校輔導人力統計表(含專業輔導人員調查):海星國小,東里國小,馬遠國小,慈濟實小。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30 日臺訓(三)字第 1000178303A 號書函辦理。

二、法定編制
(一)依國民教育法規定,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依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規定,高中職輔導教師為專任。

(二)國小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一至二十四班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至四十八班者置輔導教師二人,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國中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一至十五班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學校班級數十六至三十班者置輔導教師二人,學校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高中職專任輔導教師:每滿 15 班置 1 人,未達 15 班而餘數達 8 班以者,增置 1 人。

(三)國中小輔導主任等其他輔導人力皆不得列入專(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之計算。
(四)國中小應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且未兼行政職務(如主任與組長)之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但國小 6 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三、輔導教師人數:
(一)專任輔導教師:係指學校員額編制表內編列有「專任輔導教師」員額並核發專任輔導教師聘書,專責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兼任輔導教師:係指學校之「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並核發兼任輔導教師聘書,酌減授課節數以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係指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第 3 項所聘之具有專業知能的專任輔導人員;並專責協助學校輔導工作者。

五、教師專業背景(單選):
(一) A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者。(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類(或心理諮商與治療)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或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類 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二) B :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含輔導第 2 專長)者: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 活動專長者。

(三) C :修畢輔導4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 40 學分班者。

(四) D :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 81 年至 90 年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 20 學分班」者,或於 99 年度下半年起修畢本部核定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所開設之「國小教師在職進修輔導 20 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五)其他:非上述者。

六、輔導人員職稱部分:
(一)心理師:經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者,但未取得教師資格者。

(二)社工師: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但未取得教師資格者。

(三)輔導員:輔導、諮商相關系所畢業,但未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書及教師資格者,經聘任協助從事學校社會工作或輔導工作者。

(四)社工員:社工相關系所畢業,但未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教師資格者者,經聘任協助從事學校社會工作或輔導工作者。

(五)其他(不含志工、替代役):非屬上述類別人員,惟其亦協助從事學校社會工作或輔導工作者。請於備註欄註明其背景與職稱。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邱毓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1-10-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0-20 11:52:00
點閱數: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