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7070

有關學校僱用按時計酬教師助理員應檢附文件報府備查,請玉里國小、明廉國小、自強國中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府 100 年 5 月 26 日府教特字第 1000086248 號函諒達。
學校須於本府核定學校教師助理員後 1 個月內,訂定完成教師助理員管理考核辦法並報教育處備查。
應補件學校:玉里國小、明廉國小(已收件)。
二、本府 100 年 8 月 31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52840A 號函諒達。
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 9 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應補件學校:玉里國小(已收件)、明廉國小(已收件)、自強國中。
(二)聘用(僱用)契約書。
應補件學校:玉里國小(已收件)、明廉國小(已收件)、自強國中。
(三)服務證明書。
應補件學校:玉里國小(已收件)、明廉國小(已收件)、自強國中。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應補件學校:玉里國小(已收件)、明廉國小(已收件)、自強國中。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王艾苓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6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11-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1-09 11:12:00
點閱數: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