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政風處100.11.22函轉法務部函關於100年度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聯繫之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公務機關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 。
(二)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請各校依本公告所提供之檔案範例先行清查並填寫校內持有個人資料,於本(100)年度 12 月 19 日至 23 日辦理公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