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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以臺參字第1000205213C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高(四)字第 1000217873 號函辦理。

二、本案刪除原辦法第 2 章章名、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3 章章名、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4 章章名及第 11 條至第 16 條,惟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建議各校宜參照原規定續為安全維護工作。

三、至學生證或畢業證書之補發,如具廢止原證書而重為核定之效力,應屬行政處分之概念,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指單純重製而不涉權利義務變動之複製品有別,爰本標準非作為補發學生證及畢業證書之收費依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網路中心
發布者: 黎姿均
連絡電話: 03-8462860#510
傳真號碼: 03-8577524
公告時間: 2011-12-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2-06 11:36:00
點閱數: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