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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於100年12月16日前完成「學校推動防災教育自評表」,並逕送(寄)教育處國教科(免備文)。

一、如主旨,自評表詳如附件檔。

二、除自評表中另有規定送繳之文件外,其餘請各校上傳至「花蓮縣防災教育資訊網」;若學校檢附之佐證文件不足之部分,教育處會另行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學校承辦人補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許傳方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1-12-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2-13 11:41:00
點閱數: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