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校收到民政處核發議員款核定函時,應配合辦理之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1 年 2 月 3 日府民議字第 1010019482 號函及府民議字第 1010019499 號函辦理(說明第十四點,略述:各校於執行前,先將設備需求項目內容及工程經費預算書等製作成計畫書逕送本府教育處審查,並俟該處審核通過許可後方繼續辦理採購事宜)。
二、前述所需提送之文件,敬請各校參照本府 101 年 1 月 31 日府教國字第 1010015248 號函附件格式辦理(詳如本公告附件檔),函文到府備查。
三、另依 100 年 11 月 9 日府行購字第 1000178665 函,預算書中「工程保險費」列入廠商利潤與管理費(不再單獨報價),請詳閱附件公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