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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增加教師助理員案

一、教育部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本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二、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上產出之身心障礙幼兒,若未經鑑輔會評估需相關服務者,不能申請教師助理員。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孟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2-1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2-16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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