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第6次公告》請光復國中、光復國小今日下班前完成填報「100年下半年教師體罰案件調查表」,俾利彙整後回傳教育部。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3 日臺訓(一)字第 1010024656 號書函辦理(文後送)。
二、教育部為撰寫 2006 年至 2011 上半年國家人權報告,需請各校提供下列 3 項資料:
1.教師體罰學生被懲處案件:係指教師因體罰學生,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42 點,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請填列 100/6/21 至 100/12/31 間之案件。
2.學生申訴教師體罰案件:係指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體罰措施不服,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且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並做出評議決定者,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44 點,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請填列 100/6/21 至 100/12/31 間之案件。
3.因體罰申請國家賠償案件:體罰申請國賠案件,為銜接前次調查時間,請填列於 99/1/1 至 100/12/31 間因體罰提出國家賠償之案件。
三、有關體罰之定義,請參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5 點。
四、原填報截止日為 2 月 20 日,截至目前為止,尚有 2 所學校未完成填報,請務於 2 月 22 日(星期二)中午前協助填列,俾利彙整後回傳教育部提交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
五、未填報學校:光復國小。
六、一共有 3 題,只填 1 題學校:光復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