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8663

欲申請101學年度本土語言教學補助經費之園所,請於4月15日前將計畫紙本函送本府,並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9 日臺國(三)字第 1010021294 號函辦理(文諒達)。
二、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本案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班級數為 1-2 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核定班級數為 3-4 班者,每園最高補助 5 萬元;核定班級數為 5 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 7 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每節授課鐘點費以 320 元之規定辦理。
(三)本案不補助活動競賽費、獎品、獎狀、場地布置及租借、雜支、交通費、茶水費、研習資料、印刷費(成果報告印製)、影印費、誤餐費、成果發表、耗材(墨水、碳粉)、攝影或照相、沖洗照片、 3C 設備、視聽設備、及其他硬體設施設備等項目。
三、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 1 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仍應依「幼稚園課程標準」之規定採統整式教學。
四、請有意願參與旨揭計畫之園所,填列附件中相關表件並於 101 年 4 月 15 日前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並將紙本函送本府教育處特教科提出申請。

PS:承辦人信箱: ze5920@nt.hl.gov.tw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孟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2-22 17:33:00
點閱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