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件公告】教育部補助辦理「101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經費業已撥付本府,請於本(101)年4月14日前掣收款收據(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辦理撥款,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3 月 22 日臺國(一)字第 1010041616 號函辦理。
二、本縣「101 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經費,請各校依核定金額於 101 年 4 月 14 日前掣收款收據(經常門及資本門分別掣據,收入科目及代號為:CB0023 )及相關文件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請款。
三、核定經常門部分:請檢附修正覆核完成之補助項目申請表 1 式 3 份(學校核章)及收款收據辦理請款。
四、核定資本門部分:核定數未逾 10 萬元者,學校得附廠商報價單、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修正覆核完成之補助項目申請表 1 式 3 份(學校核章)、收款收據及經費概算表辦理請款。
五、貴校辦理「101 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請於執行完畢後 10 日內(最遲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前)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於執行完竣後填寫「經費結報表」報府辦理核結事宜。
六、檢附「101 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之核定經費一覽表、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