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件】【第二次公告】有關本縣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各承辦學校經費撥款明細表修正如附檔。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暨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0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57229 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於 101 年 4 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72263 號函知各承辦學校。
三、請各承辦學校校依總撥付金額分別掣據;若計畫內容同時含有教育部與本府補助部分,則請分別開立 2 張收款收據(抬頭皆為花蓮縣政府),於 4 月 30 日前免備文掣據逕送本府教育處,俾利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四、本案各項計畫務請依經費執行簡化流程方案辦理,於每項活動執行完成後 1 個月內至遲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附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活動計畫暨經費概算、成果資料(含光碟、活動照片 A4 紙張至少 3 張、活動成果報告表、執行成效摘要表)等送府辦理核銷事宜,原始憑證留校備查。
五、檢附 101 年度友善校園各項計畫撥款明細表(含會計子目代號)、活動成果報告表與執行成效摘要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