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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有關申請101學年度幼稚園(幼兒園)親職教育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5 月 2 日臺國(三)字第 1010078232 號函辦理。
二、欲申請本計畫的學校請於 101 年 5 月 21 日前提報 101 學年度幼稚園(幼兒園)親職教育計畫書(含總體計畫書、各場次計畫彙整表、各分場次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一式 2 份到府並將電子檔傳至承辦人信箱(ze5920@nt.hl.gov.tw),俾利計畫之審查與彙整報部。
三、 101 學年度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參與對象: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園)幼兒之家長、公私立托兒所(含由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二)辦理原則與形式:
1、一般地區幼稚園(幼兒園)親職教育或幼稚園(幼兒園)之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鄉(鎮、市)為範圍規劃場次,結合社區、社政及衛政等資源,亦可規劃系列性、階段性主題之親職教育講座。
2、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幼兒園)之親職教育,得由各公立幼稚園(幼兒園)依園內及社區之需求自主規劃。
3、一般地區及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幼兒園)之親職教育,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為原則;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應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增進親子互動技巧、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為原則
4、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 100 人為原則,辦理時間應以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三)補助標準:
1、一般地區幼稚園(幼兒園)親職教育:以鄉(鎮、市)為單位,每場次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為原則。
2、幼稚園(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3 萬元為原則。
3、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幼兒園)親職教育:得以公立幼稚園(幼兒園)為單位,每場次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為原則。
4、經費補助項目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編列項目如下:
(1)講座鐘點費: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為支給對象(外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1,600 元、內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800 元、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人每節新臺幣 1,200 元);另有關講座助理鐘點費為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人員始得以編列,並應請敘明助理講座相關資歷及其協助教學之授課內容,至於協助處理課程之行政工作相關人員,不予補助。
(2)講座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3)教材費:每場次每人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4)膳食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 100 元核計(膳費新臺幣 80 元、茶水費新臺幣 20 元),惟半日之研習不予補助膳費。
(5)場地布置費:每場(梯)次上限新臺幣 2,000 元,相同主題內容僅補助一場(梯)次。
(6)場地使用費:每日上限新臺幣 3,000 元,本案不補助承辦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
(7)雜支。
(8)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稚園(幼兒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四、本案執行期程為本(101)年 8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經費分 2 期撥付,第 1 期款(101 年 8 月至 12 月之辦理場次)於本案經費核定後撥付,第 2 期款( 102 年 1 月至 7 月之辦理場次)之請款期程另案函知
五、另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不得採計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孟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5-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5-14 11:14:00
點閱數: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