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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1

函知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關學校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宜疑義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4 日勞安 3 字第 1010065642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本部前以 101 年 1 月 31 日臺環字第 1010014478 號函(諒悉)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
三、 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是否得由健康中心學校護理人員兼任疑義,經本部函請勞委會釋示,該會說明簡述如下:
(一) 該規則所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健康高風險勞工之健康評估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宜,與「學校衛生法」所規範對象及工作範圍重疊者,非屬兼任其他無關工作。
(二) 依規定,學校勞工人數達 300 人以上,雇主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並使其依法接受相關訓練。
●本案目前與國中小校護校護較無關,應與高職以上之職業學校校護較有關連。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2-06-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6-28 14:36:00
點閱數: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