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技藝教育》有關補助本(101)年度國中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經費,請於本(101)年8月6日(星期一)前(寄)送相關資料到府。
一、依據本府 101 年 7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1010137925 號函及教育部 101 年 5 月 22 日臺國(四)字第 101009135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第 4 點第 5 款辦理。
三、請於本( 101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前檢附「廠商報價單」(影本可)、「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件)及「收款收據」到府,俾利本府辦理經費撥付事宜。
四、本案請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前辦理核結,如有剩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五、本府轄屬學校請檢附「經費結算表」一式 2 份送本府備查(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非縣屬學校請檢附經費原始憑證(含封面)及「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送本府核銷。
六、本案受補助學校:花蓮縣立壽豐國民中學、花蓮縣立鳳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花蓮縣私立四維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