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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核定補助本縣國小附設幼兒園導師費差額第2期(8月至12月)經費及101年度8月1日新增教保員之教保費案,詳如說明,請依教育部經費補助要點辦理,補助經費務請詳實發放,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款項

1.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2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49657A 號函辦理。
2.本導師費差額第 2 期(8 月至 12 月)經費及 101 年度 8 月 1 日新增教保員之教保費,教育處已編入 101 年度追加預算—國民小學—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需待花蓮縣議會審議本府 101 年度追加預算通過後,才能動支請款。(已知縣議會臨時會將於 9 月 3 日至 9 月 7 日開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主計處完成內部流程,學校在處務公告上看到主計處的分配數時可以用錢)
3.檢附已預估之 101 年 8 月至 12 月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各校確認;倘有(經費)數額較少不足或較多者,請以傳真核章更正。
4.併附教育部函1份。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9-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02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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