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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7
各校函報101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請確實依照檢核項目表先行完成初核
依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各校家長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 45 天內舉行;於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關於家長會組織章程,請學校確實依照「檢核項目表」完成初核並核章後,再連同其他文件一併報本府備查。
1) 審核檢視項目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趙景文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6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9-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26 15:45:00
點閱數: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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