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檢送「地方政府轄管公立國中小(含高中、國中及小學)建物未請領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情形暨解決方案調查表」如附件(表1、表2),請依式查復,請 查照。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 101 年 10 月 3 日審花縣一字第 1010002662 號函辦理。
二、主要建物包含教學、行政、禮堂、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宿舍等建築物。
三、雜項執照之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司令台、停車棚等。
四、主體建物及雜項工作物已取得使用執照或雜項使用執照(包含取得鄉鎮公所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者,無須填列調查表(表 1 、表 2)。
五、倘清查後無須填表,亦請函復。
六、本案請儘速清查填報,並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前連同校舍配置圖等報府彙辦,請將電子檔傳至承辦人收件信箱:wu272800@gmail.com 。
七、正式公文另行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