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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學校申報義務人(校長、總務主任、會計、事務組長等職務),如於101年職務異動包含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請學校儘速通報縣府政風處行政科,避免申報人逾期申報受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罰鍰)。

一、本府 100 年 9 月 19 日府政行字第 1000168138 號函諒達。
二、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政風單位)。
三、服務機關通報政風單位後,承辦人始能進入法務部網路申報系統維護各個申報人異動資料,以判斷是否需要財產申報、申報期間為何?若學校未通報,政風單位無法知道申報人職務異動,申報人逾期仍會受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法定義務,不因服務單位未通報而免除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多位申報人表示沒有通知,誤認無申報責任,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施行多年,本府政風處每年亦有舉辦宣導說明會,申報義務人應主動了解法規,避免自己受罰。
四、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請自政風處網頁財產申報專區下載,免備文,逕寄承辦人信箱,網址為 http://cs.hl.gov.tw/files/11-1041-1876.php
五、填表時(職務異動名冊),請注意:
1.若是教師兼任總務主任,異動類別勾選兼任,職稱務必填寫「教師兼任總務主任」。
2.若是本職為該職,異動類別勾選就(到)職,職稱始為總務主任。
以上區別在於申報期間起算點不同。
六、新任校長、會計員若於 101.8.1 就到職,應為就到職申報,申報期為 101.8.1-101.11.1 。
七、 101.8.1 解除兼任總務主任、卸離職事務組長,申報期為 101.8.1-101.10.1 ,申報日為 101.8.1 。
八、 101.8.1 兼任總務主任者,申報期間為 101.11.1-102.1.31 。
九、以上職務,若原具有申報義務之身分,僅為服務學校調動,調動後仍擔任申報義務之職務,僅需年底定期申報,惟學校仍需通報異動名冊。
十、職務異動名冊可請人事同仁協助通報,或由申報人本人直接填報或各校職務分配,惟若由申報人本人直接填報,請各校協助確認是否有通報,避免申報人本人逾期申報時,稱不知有此事,仍無法作為免罰的理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oa 即時通或電 8222944 財產申報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政風處
發布者: 沈茜庭
連絡電話: 03-8222944
傳真號碼: 03-8222605
公告時間: 2012-10-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0-24 10:54:00
點閱數: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