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1年度校園防災教育執行成效自評事宜公告
1.依本府教育處 101 年 11 月 27 日府教國字第 10102177779 號函辦理。
2.為配合教育部年度對各縣市實施防災教育統合視導~『學校辦理防災教育自評比率』,此為本年度防災教育統合視導重要評鑑指標項目之一。爰此,煩請各校防災教育業務承辦人,於收到函文所附之自評表後,立即進行各項目之勾選及評分,並備妥佐證資料成果或上傳本縣防災教育資訊網及線上填報系統。
3.請各校務必於 101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自評表及檢附相關佐證成果資料,免備文逕送〈寄〉教育處國教科游彥中老師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