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使用應遵循事項,詳如說明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010229457 號)
主旨:關於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使用應遵循事項,詳如附件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規定辦理。
二、請各園所遵照前項所列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經由監警聯合路檢、入園稽查或民眾檢舉等,經查證屬實違反此管理辦法所列之規定,皆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 3 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 6 個月至 1 年、停辦 1 年至 3 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三、檢附「花蓮縣幼童專用車稽查注意事項一覽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與其相關罰則、「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