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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法規提醒】關於加班費計算方式案,請 查照。

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8 月 20 日台勞動二字第 129904 號函,以加班未滿 1 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基法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 30 分鐘, 換算為 0.5 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2.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時薪調整為每小時 109 元。
(月薪未做調整)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游惠敏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2-22 17:20:00
點閱數: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