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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4
【重要公告】有關國中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所需減授課節數之所遺課務經費應由學校單位預算編列之用人費用項下支應,請 查照。
一、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略引:「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擔任特教組長授課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並納入全校總課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特教班學生每週上課節數。」
二、請各校不得因學校代(兼)課鐘點費不足,而擅自減少身心障礙班級授課節數。
三、若用人費用預算不足,可於年終前向本府主計處申請調待支應。
四、公文後諒逹。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陳勇宏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8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3-01-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1-11 17:50:00
點閱數: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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