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體育署102年2月22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200047302號令發布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2 月 22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10200047304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2 月 22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10200047302 號令發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