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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再次重申CAS優良農產品係為產品驗證,不應以CAS證書影本為食材來源證明,請 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衛生局 102 年 5 月 13 日花衛藥食字第 1020012749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執行 CAS 產品食材驗收時,應即檢視產品包裝是否有 CAS 標章及完整標示,切莫憑業者出具之 CAS 證書影本及進貨單據即認定為 CAS 產品。
三、案內資訊請逕至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等 CAS 驗證機構查詢。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張雅惠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3-05-1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5-16 09:12:00
點閱數: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