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46787

公告 【公告】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案,請依所附表件及規定於102年5月31日前(星期五)前提出申請,請 查照。

一、依據 102 年 5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42624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補助款限用於資本門(單價 1 萬元以上),並應於本屬學校全數充實完成本要點第 4 點優先補助項目,始得申請第 5 點項目(提供教育部審查學校健康中心設施(資本門)補助標準表供參);如有申請本要點第 5 點項目者,應於所附彙整表註明已全數完成第 4 點項目之充實,且以 101 年度未補助之學校為原則。
三、又本次如有申請本要點第 4 點項目,以急救相關設備及健康檢查設備等項目為優先,其次補助已不堪使用之電腦及印表機設備(如有必要再行提出申請,且需備註目前電腦及印表機使用年數)。
四、請學校提出之需求確實進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填妥所附彙整表,併學校申請表及各校計畫書各 1 份,於旨揭期間內送本府進行複審,俾利旨案審查作業。
五、為利本次審核作業,彙整表資料不全(諸如未填列規格及型號,僅以「一式」表示、任一欄位空白,或未備註電腦使用年數),本府將不再通知補件,逕行刪除該項申請經費。
六、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補助比率將由該署審查後核定。
七、本案請依所附表件及規定於 102 年 5 月 31 日前(星期五)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候。
八、公文後送達。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劉育雅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6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3-05-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5-17 14:54:00
點閱數: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