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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倘於寒暑假期間請休假且執行「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各項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一事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倘於寒暑假期間請休假且執行「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

點費一覽表」各項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一事。查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00169 號函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是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所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

法適用,其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自為薪資所得。另其請休假於上開時間上課並領

取鐘點費,以其非屬加班性質,自無得徵免所得稅。

先行函轉教育部來文
後將函文至各校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6-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6-10 14:34:00
點閱數: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