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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請特別留意:課後照顧收費基準】101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收費基準計算方式再次提醒。

一、「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業已廢除並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前開辦法第二十條─有關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計算方式上限,「學校自辦」部分,於學校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 400 元×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另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 260 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新臺幣 400 元×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三、如授課時間橫跨放學時間前後者,鐘點費一律以 260 元計算。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7-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7-11 14:26:00
點閱數: 366